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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余天桥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刑减字第00200号罪犯余某某,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在陕西省安康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6日作出(2013)安汉刑初字第002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余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安康监狱于2015年10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学习、劳动积极,目前获得监狱计分考核成绩为积极7个,提请减刑四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余某某服刑期间能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秀;按时参加生产劳动,认真完成劳动任务。在本院2015年10月15日公示期间及当月22日进行听证时,均未收到检举揭发材料,执行机关所报材料属实。本院认为,罪犯余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学习、劳动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因其余刑不足四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余某某减去余刑,原判并处罚金2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 英审 判 员  王桥花代理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