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泌法民执字第5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山领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泌法民执字第515号申请执行人易万生,男。被执行人王山领(岭),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泌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的(2014)泌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山领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山领在泌阳县财政局金融贸易股存有质保金6万余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山领在泌阳县财政局金融贸易股的质保金543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玺审 判 员 王 生代理审判员 陈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大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