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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王桂英,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