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一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一初字第1703号原告:于某。委托代理人:王桂英,五莲洪凝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丛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霖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