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民申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续萍、孟召辉与李续萍、孟召辉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续萍,孟召辉,王广波,王广道,邵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枣民申字第131号再审申请���(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续萍,枣庄市建设银行职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孟召辉。原审被告:王广波。原审被告:王广道,个体工商户。原审被告:邵莉,个体工商户,系王广道之妻。再审申请人李续萍因与被申请人孟召辉、原审被告王广波、王广道、邵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2)市中民初字第1190号及本院(2013)枣民一终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续萍申请再审称,一、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项“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应进入再审。申请人在��诉期间,书面申请法院调取被申请人与王广波民间借贷资金银行转账凭证,法院未予准许,属于程序违法。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申请人提交的《公证书》中明确记载“借款合计170万元,分别转入韩建设账户140万元,刘萍账户30万元”。该《公证书》充分证明王广波与孟召辉明确约定该笔借款用于王广波偿还个人借款140万元、刘萍30万元的债务,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依照法律规定,该债务应认定为王广波个人债务。二审法院简单地以该债务发生在申请人与王广波婚姻存续期间为由,将属于王广波的个人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违反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七条第(二)项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所负债务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认定外,还要从夫妻双方是否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和所负的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加以判断认定。”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申请法院调取“孟召辉与王广波民间借贷资金银行转账凭证”问题,原审法院不予准许并无不当。因王广波向孟召辉借款事实清楚,至于王广波将资金通过银行转给谁,不影响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资金流向不能当然证明涉案借款系个人借款行为。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二、关于本案王广波该笔借款是否为王广波、李续萍的共同债务问题。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该笔借款发生在王广波与李续萍婚姻存续期间,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故该笔债务应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案中并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李续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续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项云泰审判员 杨 冬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鞠贝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