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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陈增汕与陈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增汕,陈平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占民初字第170号原告:陈增汕,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平波,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增汕诉被告陈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增汕于2015年10月26日以拟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增汕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增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陈增汕负担。审判员 ��蔡少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国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