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送文、冯雪琴等与霍传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送文,冯雪琴,冯晨辉,霍传富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3031-1号原告:送文,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冯雪琴,女,199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送文长女。原告:冯晨辉,男,200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送文,女,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342127197303124084,住址同上。系原告送文长子。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瞾,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蔓莉,安徽张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霍传富,男,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送文、冯雪琴、冯晨辉与被告霍传富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送文、冯雪琴、冯晨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霍传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送文、冯雪琴、冯晨辉撤回对被告霍传富的起诉。审 判 长 侯 涛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