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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贺功均与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功均,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786号原告:贺功均,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才君,重庆市大足区大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0330006-2),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双龙西路22号。法定代表人:秦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遐忠,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松,男,1986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功均诉被告重庆重型汽车集团专用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贺功均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功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由原告贺功均负担。审判员  张存春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卢 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