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87号原告:邓某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院在给被告张某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时,发现闻集镇两河村未有叫张某的村民,无法送达,让原告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和姓名,但无法查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1元,退回原告邓某某。审判员 王福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昆朋附:(2015)泉民一初字第01687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