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潭民一初字第15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潭民一初字第1545号原告陈某,女,。被告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原告陈某诉被告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声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慧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