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明霞,楼天汝,邵明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1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城新区沂州花园D1号楼402室。法定代表人董西余,总经理。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凤仪街2033号。法定代表人楼天汝,总经理。被告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相公街道刘团。法定代表人邵明允,总经理。被告邵明霞。被告楼天汝。被告邵明允。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426号原告临沂市兰山区广联民间融资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一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蒙凌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邵明霞、楼天汝、邵明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3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临沂广联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7、00××32、00××33、00××34、00××45、00××46、00××49、00××50号的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临沂广联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证号为00××27、00××32、00××33、00××34、00××45、00××46、00××49、00××50号的房产予以查封;二、查封的期限为3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史运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