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5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永勤与邓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574号申请执行人吴永勤,女,1958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被执行人邓平,男,1961年9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上列当事人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邓平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吴永勤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宋凤杰、审判员陆卫国、代理审判员杨锋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已就本案的执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自由意思的体现,应予尊重。鉴于上述情况,目前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依(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2374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凤杰审 判 员 陆卫国代理审判员 杨 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轶鲁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