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康海琴申请执行张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海芹,张亚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296号申请执行人:康海芹(又名康海琴),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张亚利,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依据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54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张亚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亚利有工资账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亚利的工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限届满前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延长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书面提出。执行员 崔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旭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