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孟民初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韩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孟民初字第1163号原告韩某,农民。被告杨某,农民。原告韩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一儿两女。由于原、被告感情一直不好,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麦收季节,原、被告再次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原告认为与被告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长子、次女随原告生活,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依法分割财产。被告杨某答辩称,原、被告结婚10余年,并生育一子两女,生活幸福美满,充分考虑双方之间感情以及子女身心健康成长,故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农历10月22日举行结婚仪式。原、被告于××××年××月××日生育长子韩猛;于××××年××月××日生育长女韩佳莹;于××××年××月××日生育次女韩佳云;现均随原告生活。2015年麦收期间,原、被告发生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以上事实,由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原、被告也不存在实质性分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有缘相识并结为夫妻,就应该珍视已有的缘分与情感,在共同的生产、生活、劳动中增进、加深彼此的夫妻感情。本案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而双方分居时间较短,原告亦未提供能够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偶存争执、摩擦均属正常现象,被告真心和好,态度诚恳,原、被告均应给予对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且原、被告婚生子女,需要父母双方的共同关爱、呵护。本院相信,只要原、被告双方相互理解、谅解、尊重、并多增加夫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共同为对方、家庭、子女、老人着想,仍能建立一个幸福、美满、和睦的家庭。综上,原告诉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韩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直接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