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长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与赵其昌、许公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赵其昌,许公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926号原告: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画溪街道南石桥村。法定代表人:耿铨焕,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龙,长兴县金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其昌。被告:许公勤。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其昌、许公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其昌、许公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赵其昌、许公勤的起诉,系原告对诉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其昌、许公勤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62元,合计87元,由原告浙江科达饲料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贺婷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