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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玉商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吴瑞良与玉环凯贝利阀门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瑞良,玉环凯贝利阀门有限公司,黄希云,张米福

案由

公司解散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商初字第1571号原告:吴瑞良。委托代理人:卢吕剑,浙江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玉环凯贝利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希云,职务:。委托代理人:王凯臻,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黄希云。第三人:张米福。原告吴瑞良为与被告玉环凯贝利阀门有限公司、第三人黄希云、张米福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瑞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吴瑞良负担(此款已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郑风雨人民陪审员  潘玉和人民陪审员  淦 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斐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