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南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南初字第00553号原告:刘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路 宏人民陪审员 姜师帅人民陪审员 路振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玲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