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鲍洪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鲍洪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49号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苔山路西段物价综合楼一楼。法定代表人刘占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洪普。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鲍洪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德天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