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大执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来向东与石学礼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大执字第313号申请执行人来向东,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石学礼,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在执行来向东申请执行石学礼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来向东与被执行人石学礼双方协商自行解决完毕。现申请执行人来向东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1508899.5元,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何福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荣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