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慈溪市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与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慈溪市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经商初字第189号原告慈溪市兴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小安村。法定代表人姚国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静,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区龙山路107号。法定代表人田学应,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慈溪市兴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诉讼,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慈溪市兴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航黑豹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元及保全费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丛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