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松滋执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苏正智与唐会俭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正智,唐会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执字第00092号申请执行人苏正智。被执行人唐会俭。本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苏正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唐会俭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会俭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赔偿申请执行人苏正智损失109177元,并从2015年3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缴纳案件受理费2500元、申请执行费1543元,但被执行人唐会俭至今只履行3000元,下余部分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苏正智与被执行人唐会俭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苏正智在被执行人唐会俭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并免交申请执行费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松燕审判员  谢 晋审判员  李家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晓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