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蔡陆军与丁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陆军,丁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商初字第306号原告:蔡陆军。委托代理人:周利民、寿婷,浙江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瑜海。原告蔡陆军为与被告丁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但原告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原告又明确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陆军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应雨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郦利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