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尚某某盗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瑞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尚某某,女。2014年12月23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瑞丽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7日继续取保候审。瑞丽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5)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尚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尚某某因担心树木会砸到自己准备新建的房屋,2014年11月26日,其便邀约木某某与闫某某帮忙砍伐树木2株。部分被其砍作砧板和柴火使用。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分别为西南桦和灰木莲,非国家保护树种,权属国有林(在铜壁关自然保护区内),立木材积(蓄积)为5.1742立方米。上述事实,被告人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尚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尚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物品由森林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云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苏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