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执异字第5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徐东生与李学文变更申请执行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祖义,李学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异字第5528号变更申请人徐东生(徐祖义长子),男,汉族,1967年3月1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徐祖义,男,1942年1月30日出生,2011年7月19日死亡。被执行人李学文,男,1977年10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徐祖义申请执行李学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民事案号:2009通民初字第15505号;执行案号:2010通执字第4296号),徐东生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徐东生称,2009年11月12日贵院审理终结的徐祖义诉李学文劳务纠纷(2009)通民初字第15505号一案,李学文所欠31545元至今未还,且查找不到本人,也无任何联系方式。徐祖义于2011年7月19日病逝,我系徐祖义长子,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个人权益,经徐祖义妻子张秀兰和次子徐东明同意,特申请变更我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查明:2009年11月12日,徐祖义诉李学文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以(2009)通民初字第15505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内容为李学文给付徐祖义运输费31545元,于2010年1月31日前给付16000元,余款15545元于2010年4月30日前给付清。到期后,李学文未按时履行第二期给付义务。徐祖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徐祖义于2011年7月19日死亡。另查,徐祖义之妻为张秀兰(1944年10月4日出生),之长子为徐东生(1967年3月10日出生),次子徐东明(1973年5月6日出生)。徐祖义之父徐权于2003年死亡,之母王秀芹于1999年死亡。张秀兰、徐东明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放弃对本案中权利的继承。本院认为,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徐祖义在执行期间死亡,变更申请人徐东生系原申请执行人徐祖义之长子,徐祖义之妻及其次子徐东明自愿放弃本案中的权利,且原申请执行人徐祖义的父母已先于其死亡,变更申请人徐东生系本案唯一合法权利继承人。故变更申请人徐东生请求变更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通执字第4296号执行案件中申请执行人由徐祖义变更为徐东生。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石彦孝审判员  曹正中审判员  李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明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