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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与赵铁栓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赵铁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799号原告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希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赵铁栓。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东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赵铁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账户存款,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赵铁栓的银行账户存款160000元(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若该账户存款余额不足,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至本院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指定的冻结数额满为止;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逾期,冻结的效力消灭;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镜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风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