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綦法民初字第08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祥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8654号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左营街4号10-9,组织机构代码73396136-X。法定代表人康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智俊,男,1981年12月13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张祥春,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祥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鑫龙物业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权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