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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莘民一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865号原告孟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朝城镇前三里营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应该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原告逾期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也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