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8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孟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865号原告孟某,男,汉族,农民。被告王某,女,汉族,农民,山东省莘县朝城镇前三里营村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应该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者交纳公告费,原告逾期未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也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孟某承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中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