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赵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赵某,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告:魏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桓台县。委托代理人:孙毅,山东正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魏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承担。审判员 石 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亭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