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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悟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张孝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全,颜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张孝全,曾用名张孝泉,居民。被执行人颜永生,居民。关于张孝全与颜永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颜永生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孝全向本院申请执行,并请求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经多方查询,未能获取被执行人颜永生有价值财产线索。在本次执行阶段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颜永生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鄂大悟民初字第00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予执行的款项,在具备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孝全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 巍审判员 张炜林审判员 刘忠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谈 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