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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14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与李章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李章力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清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1470号原告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经营者乔保顺。委托代理人祈红美,客运队副队长。被告李章力。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与被告李章力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清苑县保顺九路公交客运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缴纳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兰铁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