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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赵英年与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安行初字第00480号原告赵英年。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诉讼代表人王久明,该所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英年诉被告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注销驾驶证的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英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安利人民陪审员  惠小生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