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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3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北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闰润雨学苑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3732号原告西安北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自强西路9号。法定代表人阎平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中杰,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闰润雨学苑,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关十字天宝安远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北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闰润雨学苑名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北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北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北门饭店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依法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250元。代理审判员  孙龙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