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阳民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增香与王长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无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增香,王长勇,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阳民保字第183号申请人赵增香,女,1960年4月25日生,汉族,住济阳县。被申请人王长勇,男,1971年7月19日生,住河南省焦作市武陡县。被申请人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驻河南省焦作市。申请人赵增香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长勇驾驶的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E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R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保全价值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增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长勇驾驶的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豫HE76**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HR6**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玉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仲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