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浦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浦刑初字第77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8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9月22日被执行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刑诉(2015)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欢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6日,被告人杨某向中国农业银行浦江支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额度为20000元的信用卡,卡号为40×××42,后该卡信用额度升至5万元。被告人杨某于2014年6月21日最后一次用该卡消费后逾期还款,于2014年10月20日还款5900元后,未归还本金达26365.22元。2014年11月10日起,中国农业银行浦江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对被告人杨某进行催讨,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2月28日只归还了本金2000元。之后,被告人杨某经中国农业银行浦江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讨,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本息。案发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9月28日向中国农业银行浦江支行归还全部透支本息。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信用卡账户明细,开户资料,催收台账,信函催收清单,催款通知书及催收照片,信用卡账户交易明细,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证明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蒋寒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方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