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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3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刘建与于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于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于小亮,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鱼台县人民法院(2014)鱼民初字第185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于小亮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济宁市洸河路支行的存款2.4万元至鱼台县人民法院账户。二、继续冻结该账户的存款8.5万元。三、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新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