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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王秋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王秋丽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25号原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郑丽球,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雪芳,系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秋丽,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28。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秋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秋丽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荣基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付)。代理审判员  梁以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梅竹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