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中行初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郑维与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商中行初字第00053号原告郑维,男,生于1969年11月2日,汉族。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商南县东街266号。法定代表人崔华锋,县长。原告郑维因与被告商南县人民政府确认房屋征收决定违法一案,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登记立案后,于2015年9月3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郑维以与商南县人民政府达成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29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维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维负担。审 判 长 周世安代理审判员 张 瑞人民陪审员 屈军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春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