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议执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颜士民与庄增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士民,庄增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议执字第0077-1号申请执行人颜士民,农民。被执行人庄增举,农民。申请执行人颜士民与被执行人庄增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4年10月17日作出(2014)邳议民初字第0610号民事调解书:被告庄增举给付原告颜士民货款55000元,于2015年1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20000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庄增举到期不给付或不完全给付,则加付违约金20000元,且原告颜士民可就未得款项提前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的,本案应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议执字第00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衡永红执行员 刘 刚执行员 丁胜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魏 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