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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民初字第79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万国言与高光新、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国言,高光新,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万初兵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7995号原告万国言。委托代理人张元领,山东彤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光新。被告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号太平洋中心*号写字楼*层号。负责人徐大海,经理。委托代理人耿俊,该公司员工。被告万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国言与被告高明绪、高光新、安盛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万初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国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16元,减半收取23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柏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付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