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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琅执字第007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缪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琅执字第00772-1号申请执行人: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住滁州市农科巷**号。被执行人:缪战,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住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受理滁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与缪战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琅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缪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定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缪战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缪战存款781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