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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民申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孟凡军、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孟凡军、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申字第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孟凡军。委托代理人:李秋航,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媛,山东正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亮德,董事长。一审被告:孙开顺。再审申请人孟凡军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孙开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2014)李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荣家担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审判员邹伟、王键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孟凡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林荣家审判员  邹 伟审判员  王 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仁和书记员  任盛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