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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寻刑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吕慧琳职务侵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慧琳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寻刑初字第222号公诉机关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慧琳,女,1978年7月30日出生于云南省五华区,汉族,中专文化,原寻甸泽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出纳,。2014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玉红,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寻检公诉刑诉(2015)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慧琳犯职务侵占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姣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慧琳及其辩护人王玉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吕慧琳在寻甸泽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出纳期间,为了谋取利益,从网上给一名叫张强的人购买了三张合计金额为216209元的假工程款发票到公司入账,侵占了公司11000元人民币。2、2013年7月26日,被告人吕慧琳在寻甸泽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出纳期间,为了谋取利益,再次从网上给一名叫张强的人购买了三张合计金额为1515000元的假工程款发票和三张税金为80749.5元的假完税证到公司入账,侵占了公司80700元人民币。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慧琳及其辩护人王玉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吕慧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浦某某、庞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伪造的销货清单等相关书证,抓获经过,户籍材料,证明,在押人员表现情况,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慧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其在寻甸泽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任出纳的职务便利,以使用假工程款发票、假完税证到公司入账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财物人民币91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王玉红提出:被告人吕慧琳家庭困难是其犯罪的一个诱因;寻甸泽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财物管理不到位,会计与被告人吕慧琳对帐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导致被告人吕慧琳再次犯罪,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吕慧琳判处缓刑。本院认为,家庭困难及公司管理不到位虽和被告人吕慧琳的职务侵占犯罪有一定原因,但并非法定从轻情节,且被告人吕慧琳侵占的公司资金人民币91700元尚未退赔公司,对其不适宜判处缓刑。庭审中,被告人吕慧琳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吕慧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上,五年以下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吕慧琳的犯罪性质、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慧琳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二0一八年六月十四日止)。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吕慧琳非法侵占的寻甸泽黎村镇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91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舒迎东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章云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