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河间市同心棉业有限公司、高阳县光照蜘蛛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同心棉业有限公司,高阳县光照蜘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何杰,杨永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479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同心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间市行别营乡张村。法定代表人佟新青,经理。被执行人高阳县光照蜘蛛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82581099。住所地高阳县蒲口乡陶口店村东。法定代表人杨永利,经理。被执行人何杰,男,1973年10出生,汉族,住高阳县。被执行人杨永丽,女,1973年6月出生,汉族,住高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同心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阳县光照蜘蛛纺织品有限公司、何杰、杨永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占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光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