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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犯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州刑初字第00171号公诉机关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无业。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5年6月12日被黄冈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经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黄冈市看守所。辩护人杜金钰,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黄州检刑诉(2015)1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洁、袁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杜金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2月4日10时许,六福湾社区一组村干部在六福湾社区一组副食店门前分配土地补偿费,被告人李某因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将村干部范某手中的花名册抢走撕毁,并将范某打晕在地。2.2015年2月5日9时许,因李某殴打范某致使其住院,范某的婆婆刘某甲与李某在六福湾社区一组副食店门前发生口角,李某将刘某甲打晕在地。经鉴定,刘某甲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3.2015年2月5日10时许,因母亲刘某甲、妻子范某被李某殴打,潘某与李某在六福湾社区门前发生口角,李某打了潘某两耳光,并谩骂社区干部,社区干部劝阻李某时,李某又殴打了社区干部刘某乙、蔡某乙。4.2015年6月7日10时许,李某到六福湾社区办公室找社区干部张某索要土地补偿费,与张某发生冲突,并用手机、烟灰缸、茶杯砸打张某背部、头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辩称,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我错了,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辩护人杜金钰辩称,被告人当庭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本案唯一的伤者刘某甲已得到赔偿,刘某甲已表示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的谅解,且被告人确实患有××,在本案中负部分刑事责任。请求法院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1.被害人范某、刘某甲、潘某、刘某乙、蔡某乙、张某的陈述;2.证人倪某、阮某、蔡某甲、曾某、夏某、孙某、裴某、左某、卢某的证言;3.书证:被告人李某的户籍证明等;4.鉴定意见: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提供的证据:1.刘某甲出具的谅解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2、黄冈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某患有××,在本案中负部分刑事责任,可酌情从轻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且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本案唯一的伤者的谅解,酌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中人民陪审员  杜佑清审 判 员  周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