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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执字第14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辉与宝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宝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奈法执字第1440号申请执行人王辉,男,39岁,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宝小强,男,35岁,蒙古族,农民。王辉申请执行宝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奈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宝小强给付申请人王辉全部标的款,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奈曼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133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孔德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一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