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二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苏建花诉被告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建花,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431号原告苏建花。被告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恒,该公司经理。原告苏建花诉被告临洮恒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苏建花于2015年10月29日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建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35元,由原告苏建花负担。审判员 师亚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