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赵慎起与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566号申请执行人:赵慎起,男,汉族,住德州市.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法定代表人:王登亮,经理。赵慎起与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茌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慎起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14000元及利息。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的存款情况,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能,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茌平县华隆纺织有限公司每月偿还赵慎起5000元,直至偿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茌商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保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