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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商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国玉与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玉,钟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桐商初字第1181号原告:王国玉。被告:钟诚。原告王国玉诉被告钟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国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逾期还款滞纳金为每日千分之五。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归还50000元,剩余5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始终未予清偿。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钟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国玉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利息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被告钟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收到《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按通知规定期限、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用。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赵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倪凯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