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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法执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孙高军与杨立兴民间借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立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法执字第30号申请执行孙高军,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现住青冈县中和镇。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杨立兴,现住青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高军与被执行人杨立兴民间借货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立兴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无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登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立兴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孙高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海凤的立兴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孙高军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洪才审判员  李国臣审判员  李景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华贯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