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临沂市罗庄区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临沂市罗庄区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赵振云,张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87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京路39号。负责人赵强,行长。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王庄路北段西侧盛翔国际五金城K栋2、3、28、29、号。法定代表人赵振云,经理。被告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平安路与新华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张坤,经理。被告赵振云。被告张坤。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443号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赵振云、张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告临沂市罗庄区山河商贸有限公司、临沂嘉顺置业有限公司、赵振云、张坤价值220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