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韩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568号原告韩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韩厚起。被告刘某,农民。原告韩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韩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诉讼权利,经查原告韩某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韩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承担。审 判 长 张新柱代理审判员 李洪起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关注微信公众号“”